近日,《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5年11月26日经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查批准,并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海东市取得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
自2018年9月1日实施以来,原条例在规范城市管理、提升治理效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修订对原条例进行了优化整合,将原来的7章88条调整为6章81条,并对多个关键领域做出了重要修改。
在总体要求方面,《条例》总则部分紧扣城市治理现代化需求,明确了立法目的、基本原则、部门职责及信息化管理等核心内容。新增了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和鼓励城市管理志愿服务的规定,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在职责划分方面,《条例》根据机构改革实际情况,进一步理顺各部门职责关系。明确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细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的协同管理和监督责任。同时,推动执法重心下移,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城市管理中的具体职责,构建起权责明晰、协同高效的基层管理格局。
在城市管理规范方面,《条例》对建筑垃圾收集处置、车辆停放秩序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新增了养犬人登记义务、宁静小区建设要求以及居民住宅小区内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管理规定。同时,细化了污染管控标准,明确了餐饮油烟、建筑施工噪声等污染行为的管控措施和处置流程。
在行政执法方面,《条例》健全了执法工作机制,要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优化执法方式,推行柔性执法,对轻微违法行为优先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性措施,并明确"首违不罚"的适用情形。规范执法流程,要求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物品,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损失。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删除了与上位法重复、不一致的内容,确保法规内容的统一性和严谨性。明确责任主体和标准,依据上位法规定清晰界定各相关部门职责,并明确主要法律条款的执法主体及罚款额度。规范处罚尺度,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要求,确保处罚幅度与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相匹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