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青海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标志着该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正式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条例》旨在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条例》共计二十一条,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施行。作为青海省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举措,《条例》着重构建了系统完备、权责清晰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细化了监督内容与方式,并强化了监督措施和刚性约束。

在健全监督体制机制方面,《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解决执法体制改革中的普遍性和规律性问题。同时要求将行政执法监督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为主要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工作,乡镇(街道)司法所提供协助。

《条例》详细列举了十三项监督内容,涵盖执法主体、权限、程序、决定合法性等各个方面,并重点针对有案不立、以罚代管、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等突出问题提出监管措施。同时明确可以采取日常监督、重点监督和专项监督等多种方式,综合运用案卷评查、质效评议、挂牌督办和提级监督等多元化手段。

在强化监督刚性约束方面,《条例》赋予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多项职权,包括要求被监督单位说明情况、调阅复制案卷、组织专家论证等。对于未履职或存在违法不当执法行为的情况,监督机构可制发监督督办函和监督意见书;对拒不执行决定或涉及重大问题的,可报请政府制发监督决定书,并有权约谈相关责任人或通报典型案例。

此外,《条例》还强调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完善特邀监督员制度。同时要求推进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进一步提升执法监督工作的科技化水平。